动态与观点
引言
本系列上一篇《融资租赁法律咨询(二十)—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必备要素》中,笔者站在民事原告角度,从民事起诉角度,分析了民事起诉的进攻要点。本篇趁热打铁,再从民事被告角度,分析民事被告答辩的防守要点。
由于没有完美的进攻,从防守角度来说,不必全面防守,而且最好的防守是进攻。只须针对原告进攻的薄弱环节,重点反击即可。能起到有效防守效果的答辩要点归纳如下:
一、租赁物
(一)虚构租赁物
比如原告起诉融资租赁租金逾期,被告声称系高利贷,从没见过租赁物,只是签订过一系列合同文件,其中包括租赁物接收单。
(二)低值高估
比如某型号设备,新设备也只价值几十万,结果二手设备估值800万,进行售后回租。
(三)未特定化。
某型号机器两台,经询问该厂区,同型号机器总共四台,无法确定,是哪两台。
某机械设备,设备上本身没有具有特定化属性的编号,只是描述其坐落在某工厂内,厂区东北方向倒数第二排。这种特定化,就非常不规范,容易出差错。
(四)权利公示
不动产融资租赁中,不动产始终没有过户至出租人名下,只是办理了抵押登记。
动产融资租赁中,租赁物接收单和租赁物登记证明,则是必备诉讼证据之一。
二、首付款
首付款,包括起租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各类款项,其中包括名为“首付款”的款项,还包括各类首付性质,而应当从租赁物购买价款中扣除的款项。
(一)应归入首付款的款项。常见有首付款、首付租金、无证据支持的服务费、手续费等。
(二)不应归入首付款的款项。典型如保证金,它有其特定用途,用于特定履约担保。
三、租金
(一)利率
有些融资租赁合同会披露租金利率,有些选择不披露。无论哪一种,作为被告都应当自行测算,与披露利率比对一下。等额租金的情况,测算比较简单;非等额租金的测算,要复杂的多。测算的关键在于,在确定融资金额、期数、每期租金三个数据时,是否对其进行调整。比如,所谓“首付租金”,就不应当算作租金,还应当按照首付款处理。关于租金利率,本《融资租赁法律咨询》系列,将在之后以专题进行阐述。
另外,明确租金利率,对于可能以展期进行的和解、调解工作,都有参考意义。
(二)变相租金
名称不是租金,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,其具有租金性质的款项。如某出租人在收取每月2000多元的租金时,同时还要向承租人收取一笔每月243元的GPS服务费。该费用无证据支持。这种费用,就属于变相租金。变相租金,应当计入租金范畴。
四、诉讼请求
原告常犯的错误是,原告同时要求取得租赁物和赔偿经济损失。
出租人对承租人租金逾期,构成违约时提起诉讼,其诉讼请求分为两类,必须择其一而明确之。1.租金加速到期;2.解除合同,收回租赁物,主张经济损失。因为经济损失,通常就是根据未到期租金计算出来的,即金额相同,而名称不同。
五、评估作价
如果诉讼中,原告要求取回租赁物,那么必然要涉及租赁物作价评估问题。
(一)评估时点
即评估价值是根据哪个时间节点评估得出。是租赁物取回之时,还是委托评估之时,这中间相距多久。原则上是要以租赁物取回之时,作为评估时点。
在一起挖掘机租赁案件中,出租人取回挖掘机后,时隔一年半后,找到新的买主后,才进行评估作价。此时评估的价值,理论上是要比取回时的价值低许多,导致承租人需要多支付出租人经济损失。
在一起飞机租赁案件中,出租人取回飞机后,立即着手委托进行评估。但具体评估工作,按照流程是在三个月后开始进行。人民法院则认为,这三个月是合理的迟延。对于评估工作来说,不可能做到,在取回租赁物的第二天,就完成全部评估工作。
(二)评估机构
评估机构,是否专业评估机构。有些机动车评估中,出租人是委托该租赁物的原经销商进行,并且同时进行转售。尽管租赁物的原经销商,有经销该租赁物的可参考的销售数据资料,以及新买主的出价,甚至与新买主已经商定的售价,但其仍然并非专业评估机构,由于没有专业评估资质,评估价值难以取得公允性。
评估机构,专业评估资质,是否匹配。比如,具备机动车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,不得对挖掘机等专业工程车辆进行评估,两者的专业属性完全不同。
评估机构,如何选定。是单方选定,还是双方选定;是双方签约时事先选定,还是事后双方选定;是当事人选定,还是人民法院指定。常见的一种情况是,事后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确定,但承租人不主动参与维护自己经济利益,依照约定一定期限后由出租人单方指定。这种选定方式是否具备公允性,不同人民法院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。
(三)评估方法
一般有三种,按照评估价值的准确性,依次为市场价格法、现金流量法、固定资产折旧法,每种方法都有其优劣,要判断哪一种方法评估的价值最公允。固定资产折旧法,是一种托底的方法,也是最不准确方法。如果能取得相关可靠的经营数据,采用现金流量法测算价值,则比固定资产折旧法要准确的多。如果二级市场交易非常活跃,租赁物属于标准化产品,那么市场价格法则是最准确的。
在一起飞机租赁案件中,飞机属于8年前老旧过时产品,运营一条小众航线,载运量也仅只三十名乘客。此时从市场中,已经找不到相关机型的售价,无法参考。小航线,低运量,也无法取得相关经营数据以参考,只得采用固定资产折旧法进行评估。
结语
以上是笔者归纳的,民事原告在起诉时,经常存在的法律薄弱点。至于其他法律要点,原告方基本不会犯错,即使犯错也不会撼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基本架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