动态与观点
一、概述
在虚假陈述纠纷中,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通常以“实际损失”为基础,但需排除因市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导致的损失部分。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扣除规则旨在实现公平责任划分,避免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与其行为无关的损失。目前,法院通常会委托专业机构出具出具损失测算报告、系统性风险风险分析报告、非系统性风险分析报告。目前,法院常用的第三方机构分别为: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、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、 深圳价值在线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投保基金等。
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汇率、利率等金融政策、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、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系统风险,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,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。核心特征为:普遍性:影响整个市场或行业,非单一;不可归责性:与发行人虚假陈述无关;不可分散性:无法通过投资组合规避。
非系统性风险指与特定公司、行业或事件相关的风险,而非整体市场波动导致的风险。其核心特征在于:个别性:仅影响特定公司;可归责性:可能与发行人虚假陈述直接相关;可分散性:通过投资组合可降低风险。
二、常见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的种类
(一)系统性风险
1、宏观经济政策调整(如货币政策、产业政策变动);
2、行业周期性波动(如行业产能过剩或需求骤降);
3、国际金融市场剧烈动荡(如全球性金融危机);
4、其他系统性因素(如战争、自然灾害、疫情等)。
(二)非系统性风险
1、公司内部经营风险
管理决策失误:如重大投资失败、战略转型失误等。
财务或合规问题:例如突发性财务造假曝光(与虚假陈述无关)、高管违法违规行为等。
技术或生产事故:如生产线爆炸、核心技术泄密等。
2、行业特定风险
政策调整:针对特定行业的监管政策变化(如环保限产、反垄断调查)。
供需波动:行业原材料价格暴涨、下游需求骤降等。
竞争格局变化:新竞争者进入导致市场份额下降。
3、区域性或偶发性事件
自然灾害:地震、洪水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特定企业生产。
法律纠纷:突发性重大诉讼或仲裁(如专利侵权纠纷)。
舆情事件:与企业经营无关的负面舆情(如高管个人丑闻)。
4、投资者个体行为风险
非理性交易:投资者基于个人判断而非市场信息作出的买卖决策。
过度集中投资:未合理分散投资组合导致的特定标的损失。
三、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的对比
四、扣除规则
在司法实践中,系统性、非系统性风险的认定与扣除需遵循以下规则,法院一般委托专业机构对系统性、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出具分析报告,法院根据分析报告裁定风险扣除比例。
法律依据为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》(2022年修订)第三十一条: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、市场的风险、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、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,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,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。
(一)系统性风险的扣除规则
1、举证责任
由被告(发行人/中介机构)承担举证责任,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系统性风险及其对股价的影响。
常见证据包括:
市场指数波动数据(如大盘指数、行业指数同期跌幅);
宏观经济数据(如GDP增速、利率调整文件);
机构报告(如行业研究报告、国际金融组织预警)。
2、扣除方法
多元回归分析法(2022年《若干规定》推荐方法):通过建立数学模型(如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),量化系统性风险对个股价格波动的贡献比例。
指数对比法:对比个股跌幅与市场指数(如上证综指、深成指)或行业指数的同期跌幅,按比例扣除系统性风险损失。
3、个案裁量法
在缺乏精确数据时,法院可结合市场整体环境、行业趋势等综合裁量扣除比例(通常需说明理由)。
4、司法实践要点
若投资者损失由系统性风险主导(如市场整体暴跌),可能全额扣除系统性风险部分;若虚假陈述与系统性风险共同作用,则按比例扣除(如扣除50%-80%)。
5、时间窗口限定
仅考虑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市场波动,避免扩大扣除范围。
6、例外情形
若虚假陈述导致个股走势严重偏离市场(如“逆市上涨”),可能减少或不予扣除系统性风险。
(二)非系统性风险的扣除规则
1、因果关系证明规则
被告(虚假陈述行为人)需举证证明非系统性风险事件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直接、独立的因果关系。
例如,需通过事件时间点、股价波动数据、行业报告等证据,证明某次自然灾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的具体比例。
2、风险量化方法
事件分析法:通过对比非系统性风险事件发生前后的股价变动幅度,测算其对损失的贡献度。
行业β系数法:根据公司所属行业的波动性(β值),分离出行业因素对股价的影响。
专家鉴定辅助:法院可委托专业机构对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比例进行鉴定。
3、扣除比例的裁量原则
若无法精确量化,法院可基于“比例原则”进行酌定扣除(如扣除10%-30%)。
多个非系统性风险叠加时,需综合考量各因素的作用力,避免重复扣除。
4、司法实践中的限制
非系统性风险的扣除不得与系统性风险重复计算。
若虚假陈述行为本身加剧了非系统性风险的影响(如隐瞒重大诉讼),则相关风险不予扣除。
五、典型案例参考
(一)系统性风险扣除案例
1、方正科技案(2018):
法院采用“同步指数对比法”,对比个股与行业指数跌幅,扣除70%系统性风险。
2、大连控股案(2020):
结合多元回归模型,认定市场整体下行导致50%损失,扣除相应比例。
(二)非系统性风险不扣除案例
1、康美药业案(2021):
法院认为公司财务造假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与自身经营风险无关,仅扣除10%系统性风险,未涉及非系统性风险扣除。
2、五洋债案(2020):
发行人主张“行业周期性风险”为非系统性风险,法院未予支持,认定损失全部由虚假陈述导致。
(三)非系统性风险扣除案例
1、某医药公司虚假陈述案:法院认定某次药品召回事件(与虚假陈述无关)导致股价下跌20%,相应部分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。
2、某科技公司财务造假案:因公司同时遭遇核心技术人员离职(非系统性风险),法院酌定扣除15%的损失比例。
总结
系统性、非系统性风险的认定与扣除是虚假陈述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点之一。其规则设计需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公平责任原则,既要防止虚假陈述行为人逃避责任,也要避免其承担非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。未来,随着金融量化技术的发展,风险扣除的精准性有望进一步提升,但司法裁量中的“合理比例”原则仍将发挥重要作用。